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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发布时间:2016-11-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规定如下: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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