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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关于免费生育登记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11-30

  《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规定:

  (1)生育登记对象的相关规定。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2)生育登记时限的规定。

  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3)生育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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