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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生育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落实工作责任?

发布时间:2016-11-30

  《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提供生育登记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服务,严格落实免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禁搭车收费或办事。对在登记工作中出现违规办事或损害群众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明确登记和信息交流责任。实行首接负责和一次性办结等制度。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登记服务。对不属受理地管理的登记对象,受理地要先将该信息通过WIS通报给女方户籍地,由女方户籍地对该夫妇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确定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在接到受理地信息当月内,不核实、上报、反馈相关信息的,追究信息管理地漏报(管)责任。

  (二)落实服务责任。生育登记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要以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为主要手段,提供生育登记服务。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及时登记。要加强民政新婚、公安落户、教育入托等部门间以及孕产期保健、《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实名登记、免疫规划等卫生计生系统内各类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切实提高主动登记、便民服务覆盖率。

  (三)强化督促指导。公开生育登记流程、渠道及其享受的基本服务。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政务投诉电话、网上信箱和第三方调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在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核实不认真、协查不配合、故意拖延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并计入目标责任制日常监控考核。对故意隐瞒婚育事实进行生育登记或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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