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常见问答

字体大小:【

61.什么情况下育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

发布时间:2016-11-30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版权所有:btbt365me 鲁ICP备05023201号-4 技术支持: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网站来稿 网站邮箱:sdwsjswz@126.com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