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2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落实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职责,推动年度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的统一安排,我委确定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文本公开相关工作进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指导、解答工作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市级疾控中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情况;依据《疾控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相关机构软硬件配备、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监测点的报病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情况;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建立、实施情况;全省居民总膳食研究及健康状况调查和2015年全省居民食物消费状况调查工作完成情况。
二、督导方式
(一)市级督导。各市卫生计生委对本辖区2015年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并于11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督导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上报我委。
(二)省级督导。我委将选择部分市进行督导。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查看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工作开展情况。省级督导具体时间和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以本次督导为契机,大力推进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
(二)各市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本辖区督导工作的组织管理,注重督导工作质量和效果。有关督导情况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通过督导切实起到摸清情况、促进工作的作用。
(三)在督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被确定为省级督导的市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省疾控中心和省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市督导工作的技术指导,积极做好迎接国家督导的准备工作。
联系人:王 伟
电 话:0531-6787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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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