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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1

鲁卫应急字〔20168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汛抗洪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卫发电[2016]48号)和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今年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加强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要加强与气象、民政、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和发挥好防灾减灾合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查问责,形成任务明晰、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确保人员、技术、物资、交通、通讯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防汛抗洪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应急准备,强化防范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优化完善相关预案、配套方案,提早安排部署,确保卫生应急工作职责明确、措施有效、流程规范。加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等相关准备,重点加强医疗卫生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救灾防病应对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度汛督导检查,确保在汛期基础设施遭受一定程度破坏且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有能力继续坚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疫情分析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落实好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干预措施。 

  三、加强应急值守,科学处置应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卫生应急值守,遇有重大灾害以及其他紧急、重要事项,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一旦发生洪涝险情,要按照“洪水到哪里,医疗保障就到哪里;灾民到哪里,医疗保障就到哪里;抢险队伍到哪里,医疗保障就到哪里”的要求,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力量及专家在群众临时安置点、救灾部队、武警官兵和各类抢险救援人员聚集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及时开展伤病员救治、巡回医疗等医疗保障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与自然灾害应对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卫生应急响应,立即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如灾害造成大批量危重伤员,应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病员集中到医疗条件好、救治水平高的医院抢救,尽最大限度减少因伤死亡和残疾。受灾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等工作,针对存在风险,实施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措施,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疫情发生,确保灾区无大疫。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做好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队伍应急准备工作,确保队员、药品器械、后勤保障等准备到位,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随时待命承担任务。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范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新媒体、传统媒体的优势作用,积极开展卫生应急“五进”等活动,持续宣传应对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危害、自救互救和卫生防病等方面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养成“不喝生水、不食病死动物”等良好卫生习惯,编印通俗易懂的卫生防病宣传材料,广泛发放,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专业心理援助人员做好开展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的准备,一旦发生灾情,及时有效对灾民、伤病员、遇难者家属和抢险救援人员给予心理援助,保障灾区人员心理健康。 

                           btbt365me 

  20167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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