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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t365me关于印发《btbt365me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6

                                              鲁卫财字〔201518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加强财务监管,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委员会研究制定了《btbt365me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btbt365me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btbt365me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委财务处。 

    

                                                                                  btbt365me 

                                                                                         20154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btbt365me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委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卫生部第5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卫生计生委所属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委及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内部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委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委财务处负责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对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落实审计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委财务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业务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委内部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组织实施,一是抽调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业务;二是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 

  委内部审计视情况每年抽取部分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内控评价审计,对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大型基建项目审计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各单位内部审计可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体情况,以保证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完成年度内部审计任务为前提确定组织实施方式。 

  第十一条  委财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之加强沟通。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委财务处对各单位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报、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财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内部控制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八)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参与政府采购、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承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机构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项目确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三)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四)对审计期间发现的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完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六)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根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审机构。 

  (九)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btbt365me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和效率,增强预算编制的主动性、超前性和科学性,根据《预算法》、《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设立的部门预算项目库的管理。委属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预算管理单位)应设立本单位的项目分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省卫计委设立的部门预算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的系统,是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省卫计委统一制定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文本。 

  2、分级管理。省卫计委及其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单位内部项目分库。 

  3、合理排序。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经科学方法进行论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4、滚动管理。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项目滚动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五条  按照项目性质不同,预算项目库分为业务类项目投资类项目和发展类项目 

  业务类项目,是指与单位业务活动紧密相关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外的公用支出项目和各项特定补助项目。 

  投资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方面的项目。 

  发展类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设立的有关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 

  第六条  按照项目的预算安排时间,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划分为延续项目、新增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指预算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委预算管理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各预算管理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财务、采购、资产、设备、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各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项目编制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专门进行项目编制工作。财务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利于推进深化医改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2、有利于落实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改革规划。 

  3、有利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 

  4、有利于促进单位科学发展 

  5、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6、符合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 

  7、符合国家和我省预算管理规定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9、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1、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各预算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明细以及项目附件。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延续项目需要在项目附件中填报申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项目预算。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来源。⑵项目实施进度。⑶项目绩效。主要描述项目实施后的预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新增项目需要在项目附件中填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项目立项的依据。⑵项目申报的必要性。⑶项目申报的可行性。⑷项目评审专家意见。⑸项目预算。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来源。⑹项目实施进度。⑺项目绩效。 

  2、科学把握项目额度。各预算管理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项目除投资类项目和个别特殊事项外申报的用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额度,与上年财政补助数额相比,增幅原则上不能超过20%对新增的必保项目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必须单独注明并在顺序排列上予以体现 

  3、优化调整财政补助总额。根据省财政厅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卫生预算单位财务绩效管理的意见(试行)》(鲁财社〔201349)要求,强化委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绩效管理评价结果的落实,将上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库项目的重要依据。根据委预算管理单位的排名,将委预算管理单位的上年财政补助总数额在各预算管理单位间进行合理调整。 

  4严格控制业务类项目预算。业务类项目要规范填报项目名称,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支出内容。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库建立遵循以下程序: 

  1各预算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业务类、投资类、发展类项目,并进行择优排序。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单位内部自下而上、集中汇总、专家论证、会议确定。 

  2、各预算管理单位需在每年的6月底前,以正式公文的形式上报所有的业务类、投资类和发展类项目,其中包括项目申报一览表(附后),延续项目的项目申报报告和新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经费拨款1000万以上的投资发展类项目,必须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上报《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省卫计委对各预算管理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除特殊情况外,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预算管理单位需向省卫计委正式行文申请并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4、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预算项目库的建立情况,省卫计委研究确定各预算管理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3、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4、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5、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标准主要包括: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内容 

  2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内容 

  3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规定的项目内容 

  4财政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卫计委等部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内容 

  5、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其他项目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审核、排序。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 

  1、项目初审。由委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2、项目库项目确定。由委领导牵头,组成审核小组在项目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确定入选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及排序。 

  项目审核方法包括书面审核、集体讨论、专家评审等,必要时请有关单位对提报项目进行现场答辩说明。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经省卫计委审定的部门预算项目库项目及排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各预算管理单位不得变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将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作为报送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预算管理单位的部门预算项目库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督导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提报质量、本单位项目库建设情况等。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1.年部门预算项目库业务类项目申报一览表 

  1-2.年部门预算项目库投资类项目申报一览表 

  1-3.年部门预算项目库发展类项目申报一览表 

    

  

    

    

  

                               btbt365me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省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央及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卫生计生项目资金和其他卫生计生项目资金。 

  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安排用于卫生计生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中央及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卫生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的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以及卫生计生建设项目预算内资金。 

  其他卫生项目资金,是指除上述资金外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象主要是指参与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监管)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明确范围、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资金监管实行省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处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领导小组项目资金监管主要职责: 

  (一)审议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项目资金监管重大事项。 

  (三)监督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执行。 

  (四)重大事项向委办公会、党组会报告。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资金监管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二)审核汇总项目处室和项目资金监管机构制定的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三)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资金监管重大事项审议建议。 

  (四)制订委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 

  (五)受领导小组委托,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监管具体工作。 

  (六)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处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所负责项目实施要求,制订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交项目监督检查报告,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后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 

  (五)负责确定相应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处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地方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项目处室要明确项目资金监管的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员。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监管是项目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处室要根据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研究制订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和文件依据。 

  (二)目标和主要原则。 

  (三)检查对象和范围。 

  (四)人员组成。 

  (五)重点内容。 

  (六)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 

  (七)时间安排。 

  (八)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要经过集体讨论和精心研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项目处室要于每年112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在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管重点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医改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投入规模较大,惠及人员数量、机构数量和患者数量多的重大项目。 

  (三)项目资金管理议事决策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 

  (四)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工作情况,部门职责分工和责任人情况,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五)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单位内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项目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预算完整率和执行率;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 

  (七)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情况。 

  (八)历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项目资金监管有效经验和做法总结与推广,监管体制和机制创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行为 

    

  第十八条  规范资金监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履职尽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监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范围。 

  (二)制订工作方案。 

  (三)组成检查组。 

  (四)准备相关资料。 

  (五)下达通知。 

  (六)组织实施。 

  (七)情况反馈。 

  (八)撰写报告。 

  (九)向委办公会或党组会汇报 

  第二十条  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资质、职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具有专业背景和监管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监管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取得的资料和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监管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二条  与被监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监管人员要加强资金监管档案管理。档案保存与管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接受外部监管 

    

  第二十四条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沟通和协作。对能够满足项目资金监管要求的有关部门已作出的结论,经研究确定后可以采纳利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监管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成立专门的项目资金监管机构,承担项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 

    

  第七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提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对监管人员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资金监管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效果差、问题严重的项目,下年度不再安排。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规范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btbt365me办公室        201542印发        校对人:李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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