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产假待遇 |
详细地址 | 上海浦东张江 |
姓名 | 张燕丽 |
内容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产假待遇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五条中写到增加的60天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是不是指这60天没有生育津贴,其工资需由用人单位发放?还有假如由用人单位发放的话,其发放标准是按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吗 (咨询过社保中心,但说这个问题归计生委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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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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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 2016-10-27 |
回复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回复内容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并未限定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方式、渠道,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合法生育子女夫妻的权益。所以不论人社部门还是用人单位通过生育津贴或其他方式,以何种标准发放,只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以上规定都不算违反该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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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编号 | 20160930042840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