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咨询二胎产假政策的贯彻执行 |
详细地址 | 山东邮政大厦 |
姓名 | 王晓娟 |
内容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五条中写到增加的60天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条政策是否企业需要执行?这是国家的法规吗?我是中国邮政山东分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今年生了二胎,生育保险给了98天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剩下两个月单位一分钱没给。我拿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去我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答复说这项政策省里没有抄送我们企业。我给单位的人员,这是经人大批准的法律,不用抄送。但是我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们答复说,像这样的政策,政府部门一般会发个文件抄送各大企业,然后经单位审批后就可以发放待遇了,他们也很苦恼,为啥省里不发文件。我单位的二胎不少,请卫计委的领导帮帮忙吧,我们是国企,只要省里发文件,单位就会执行。
|
提交日期 |
2016-10-31
|
回复日期 | 2016-12-13 |
回复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回复内容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社会发出公告(第122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依法落实条例规定,贵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单独抄送之说与法无据。
|
查询编号 | 201610310226124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