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省直事业编制人员产假期间工资 |
详细地址 | 汤头 |
姓名 | 王浩 |
内容 |
对象系省直事业编制人员,单位产假期间工资按照60%发放,咨询过人社部门表示工资待遇不变,但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希望计生部门帮助查询相关政策文件,维护生育期间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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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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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 2016-12-13 |
回复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回复内容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生育津贴或其他方式,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规定落实产假和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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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编号 | 20161108104155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