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乡村医生补贴问题 |
详细地址 | 力高国际 |
姓名 | 丁宪振 |
内容 |
2015年有个文件,乡村(赤脚)医生60岁后领取财政补助(工龄,以建国后至2011年计算),是不是每个乡村医生都可以领取?有个亲戚,在2013年初,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一缓一,缓刑期满不再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这种情况县卫生局不确定符不符合领取补助条件,因此耽误下来。请省厅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给指导一下!由于一直打不通基层卫生处与法规处的电话,期待领导给具体回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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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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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 2017-02-28 |
回复部门 | 基层卫生处 |
回复内容 |
《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1.原为山东省户籍现已经迁出的;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4.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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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编号 | 20170210110328594 |